轉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102年12月3 0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958528號令修正發布乙案,請 查照

因 現行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所適用法規及事由眾多分散,基於法規精簡、事由整併及便利民眾需求,業已廢止原「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 臺服務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前揭三項辦法之相關內容已併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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