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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A NTOU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國際事務處

教育部函知有關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專業交流或研修,應確實依核定行程及期限辦理,請 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不予受理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期間處理原則」規定,大陸地區人士在臺行程變更未報備或逾期停留,內政部將不受理邀請單位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申請案件6個月至3年。至於違反前述事項之大陸地區人士,則依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將不予許可6個月至5年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二、經許可核發入臺證者,其主要專業或商務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臺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線上報請備查。

三、邇來發現國內不少大專校院違反上述規定,為避免學校及被邀請人受罰,請確實遵守有關法令規定,並要求被邀請來臺交流人士及研修生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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