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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說明:僑務委員會為鼓勵來台升學之緬甸僑生畢業後返回緬甸地區僑民學校(僑校)任教,以協助解決當地師資短缺問題,特訂定本要點,並已於98年6月10日以僑二教字第09830180452號令訂定發布在案,請協助向緬甸僑生宣導。

僑務委員會鼓勵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補助要點

僑務委員會 98年6月10日僑二教字第09830180452號令訂定

一、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來台升學之緬甸僑生畢業後返回緬甸地區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僑校)任教,以協助解決當地師資短缺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台升學之緬甸僑生,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含)後畢業於中華民國公私立大專院校。

(二) 任教之僑校須符合以下條件:

1、  配合本會僑教政策,並與本會經常保持聯繫。

2、  使用國內或本會教材,並以正體字教學。

3、  有適當校舍,且屬非營利組織。

(三) 以教授華語文課程為主,或以華語文教授其他科目。

(四) 每週授課時數在十五小時以上。但兼任行政工作者,其授課時數得予酌減。

三、申請者應檢具僑務委員會補助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申請表(附件一)、中華民國公私立大專院校畢業證書影本、僑校聘書影本及履歷資料等,送駐泰國代表處核轉本會辦理。如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每次申請之補助期間以一年為限,期滿續申請者,應重新檢具僑務委員會補助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申請表及僑校聘書影本,送駐泰國代表處核轉本會辦理。

四、補助額度及請領方式:

(一) 教學補助費每月為美金五十元,依受補助教師實際任教月數計算;補助期間內如因終(中)止任教等原因致有未足月之情形,該月任教日數未超過十五日者,教學補助費以半個月計算,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 受補助教師應檢具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教學補助費請領表(附件二)及僑務委員會補助緬甸僑生返緬擔任僑校教師經費支用情形表(附件三),送駐泰國代表處核轉本會辦理,以任教後每半年核撥為原則。

補助期間有跨年度情形者,前項第二款請領表件應依各年度分別填具,並於各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會,逾期視同放棄。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每月之期間計算,如非以月之始日起算者,以次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無相當日者,以次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受補助教師歷次申請所獲補助之總月數,以四十八個月為上限。但經本會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教師接受本會補助,如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補助款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一年至五年類似補助。

五、本項補助經費涉及跨年度預算部分,如因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致無法達成補助目的時,本會得終止補助。

六、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2009/7/6 上午 11: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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