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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A NTOU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國際事務處

有關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延長居留效期事宜

主旨:有關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延長居留效期事宜,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6月22日移民署移外紹字第0980091646號函檢送該署98年6月17日「研商僑生及外籍生畢業後延長居留相關事宜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今年畢業之僑生可否延長居留1年乙節,該署鑑於目前對於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居留延期作法確有不同,為免引起爭議,同意本部(教育部) 及僑務委員會建議,給予今年應屆無休退學或延畢情形之畢業生1年居留效期,最終居留期限至99年6月30日止。明(99)年起,回歸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 定辦理,不再延長居留1年,只能延長居留最多3個月,並以9月30日或3月31日為最終居留日期。

  三、另有關未來來臺就學之僑生畢業後核發延長居留期間之規定應一致乙節,該署考量學生準備畢業論文或等待成績統計等事務所需,對於僑一、港澳學生及外國學 生於畢業後,准予延長居留最多3個月效期,並以9月30日為最終居留日期。若因其補修學分致於翌年畢業者,則以翌年3月31日為最終居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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