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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僑生及外國學生初次辦理外僑居留證及其延期居留相關事宜
(一)學生入國初次辦理外僑居留證時,無須完成註冊手續,檢 附入學通知書,居留效期一律自入國日核發至當年9月30日(春季班學生則一律自入國日核發至當年3月31日),收取外僑居留證一年效期規費。 (二)延期居留時,須完成註冊手續,檢附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居留效期自當年10月1日延期至翌年9月30日止(春季班學生居留效期自當年4月1日延期至翌年3月31日止),收取外僑居留證一年效期規費。 (三)學生畢業即返回僑(原)居地,無需延期居留至畢業當年9月30日者(春季班學生無需延期居留至畢業當年3月31日者),其最後一次辦理延期居留時,得自其入學之日起算,按已繳納之外僑居留證規費補足居留效期。 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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