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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A NTOU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國際事務處

教育部函示,重申兩岸校際交流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辦理

一、教育部向來鼓勵大專校院在「平等」、「互惠」、「尊重學術自由」的原則下進行兩岸教育交流。

二、兩岸校際交流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定辦理,簽署之書約應於簽約前1個月報部審查;如有承諾書等相關文件,皆視為合作書約之附件,亦須依程序報部審查。

三、另因校際交流所衍生之其他相關文書往來(如邀請函),應強調平等互惠原則,不得限制學術自由,亦不可違反個人理念及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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